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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830號 主旨: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公告事項:為維護國家安全目的,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輸往北韓之貨品,均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我國解除對北韓禁止貿易之前,暫停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