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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中華民國103年2月26日經貿字第10304601020號如文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CCC8486.10.00.20-1「供半導體晶圓製程用之磨光、拋光及研磨機器」等17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並自即日生效。貿易法第十一條。一、為提升出口競爭力,出口人輸出12類半導體晶圓製造設備,如屬貿易行為者,刪除應檢附本部工業局同意文件辦理輸出許可證,改以出口人切結書代之,爰公告修正旨揭貨品輸出規定代號「488」內容(如附件)。二、本公告內容暨修正貨品項目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網頁。部長 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