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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820號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本部前為配合聯合國決議公告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北韓之特定貨品(貨品明細表詳附件),應事先經本部核准。為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自即日起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北韓之貨品,均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我國解除對北韓禁止貿易之前,暫停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