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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9月25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680號 主旨:訂定「禁止或管制與特定國家或地區之貿易」,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五條及行政院106年9月22日院臺經字第1060097518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 鑑於北韓連續違反聯合國決議進行核試爆,已嚴重影響區域穩定,為維護國家安全之目的,自即日起全面禁止與北韓之貿易。 二、 配合聯合國第2270、2321、2371及2375號決議禁止輸出入之貨品(如附件),除自北韓輸入之第十一類紡織品,於聯合國決議106年9月11日公布日前所完成之書面契約得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於106年12月10日(含)前輸入外,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之規定。 三、 前述以外之貨品,得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入貨品之規定,惟需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並於106年12月25日(含)前輸出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