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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9月04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060號公告 主旨:修正「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應經經濟部核准之貨品」,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五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06年8月5日通過第2371號決議,加強對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增列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來自北韓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3章「魚類、甲殼類、軟體類及其他水產無脊椎動物」及CCC 2607.00.00.00-3「鉛礦石及其精砂」等12項貨品(貨品明細詳附件),應事先經本部核准,惟在聯合國未解除對北韓經濟制裁之前,暫停核發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