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資訊網公告訊息
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9月19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2613470號
主旨:修正「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聯合國安全理事會106年9月11日通過第2375號決議,加強對北韓之制裁。為配合聯合國決議,暫停自北韓輸入之貨品新增「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11類紡織品及紡織製品。暫停輸入之貨品,倘於上述聯合國決議公布日前所完成之書面契約仍得於106年12月10日之前進口,惟需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專案許可;暫停輸出至北韓之貨品為「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第2709節至2715節之液化天然氣、原油及石油精煉製品。暫停輸出之貨品,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出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出入之貨品明細詳附件,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部長 沈榮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