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資訊網公告訊息
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9月05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4110號公告 主旨:訂定「自由貿易港區事業進儲貨品應檢附經濟部規定之文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款。 公告事項:為確實防杜北韓無煙煤經由第三地轉運輸入我國,本部國際貿易局已於106年8月11日公告自同年8月21日起,輸入北韓以外國家或地區之CCC2701.11.00.00-5「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為避免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將北韓無煙煤利用自由貿易港區過境、轉口或輸往國外,自由貿易港區事業申報進儲北韓以外國家或地區之無煙煤時,應檢附產製國政府或其授權單位出具之產地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