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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貿字第10604602760號 主旨:訂定「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 公告事項: 一、依貿易法第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聯合國決議需要時,主管機關得暫停特定國家或地區或特定貨品之輸出入或採取其他必要措施。為配合聯合國決議,自即日起暫停自北韓輸入CCC2530.90.10.00-4「海泡石(包括已凝集者)」等37項貨品(如附件)。暫停輸入之貨品,如已於運送途中者,一律退運或轉運,不適用貿易法施行細則第八條仍得辦理輸入貨品之規定。 二、本公告暫停輸入之貨品,另刊載於本部國際貿易局經貿資訊網(網址為http://www.trade.gov.tw)。 部長 李世光 |